綜合所得稅的扶養親屬問題
我父親今年已經年滿60歲但我母親還未滿60
我想請問要申報扶養我父母2人的扣稅額要怎麼辦?
還有我用不到能證明我父母 無謀生能力 的證明能夠申報嗎?
要申報時還需要附什麼文件嗎??
但我不確定我母親的年所得是否有在82000以下能夠申請嗎??
PS:我母親他自己也不知道他的年所得是多少= ="
網路找的問題解決方法
您父親已滿60歲免附證明文件。
您母親未滿60歲若全年所得低於82,000,可以檢附健保繳費收據證明非軍教人員,公司成立。
直系尊親屬(父母親)應具備下列條件才可扶養:
1.年滿60歲
2.未滿60歲全年所得低於82,000、身心障礙、無謀生能力的情形。
父母未滿60歲可檢附健保繳費收據證明非軍教人員。
直系尊親屬免稅額:
未滿70歲免額額為82,000
已滿70歲免稅額為123,000
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所稱無謀生能力
1、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。
2、身體傷殘、精神障礙、智能不足、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,並取具醫院證明者。
3、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,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免稅所得者外(現役軍人及托兒所、幼稚園、國中小學教職員),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(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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